我省地税部门落实“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真金白银”支持创业就业

29.05.2015  17:03
  国家对就业创业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根据这些税收政策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湖北地税部门推出了“一揽子”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十项: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对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是对持《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是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九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小微企业是最具活力的经济组织,具有吸纳就业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等特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国家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经营困难等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就明确对小微企业采取减按20%的优惠税率。2010年以来国家先后4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2010年开始,对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2014年4月又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扩大到10万元以下。2015年元月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持续扩围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全省地税系统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采取多项措施打通“最后一公里”,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全部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据统计,2014年全省地税系统管户全年共有21862多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年享受优惠金额8880.24万元,享受优惠企业同比增长102%;优惠金额同比增长206%。2015年一季度,全省有16641户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金额7505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或按季纳税每个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我省有195068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45626户)享受营业税减免共计11.85亿元。今年一季度,我省有212970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53834户)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减免营业税2852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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