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102.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能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07.09.2015  12:49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不再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只能在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下,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破产清算是清算的一种,因此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具体事务由管理人接管。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