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湖北一季度减免小微企业营业税2.85亿元

28.05.2015  12:02
  在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省地税局推出了“一揽子”税收优惠。

  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对持《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残疾人个人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补贴政策出台。

  省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介绍,依托《湖北地税涉税费事项工作规程》和《纳税服务规范》,做到征管和服务双轮驱动,共清理纳税人依申请发起的涉税事项264项,减少涉税业务事项审批环节403个;全系统98%的税收减免审批事项转为备案方式管理。

  而作为税服务热点对象的小微企业也享受到了“真金白银”的优惠政策。据统计,2015年一季度,我省有16641户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金额7505万元;有212970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53834户)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减免营业税2852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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