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向自然人抵押借款 荆门破冰:法无禁止就办

13.09.2014  11:09

  9日,京山县工商局为当地一家酒店办理了向自然人张先生借款400万元的动产抵押登记。这是该县办理的首例以自然人为抵押权人的动产抵押登记。

  此前,张先生到京山县工商局咨询,他打算与一家酒店签订借款合同,对方将价值293万元的动产抵押给他,工商局是否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该局未办理过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动产登记,遂请示上级机关。

  未料荆门市亦无先例,但该市工商局答复:《担保法》未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定,法无禁止即可办,使其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为企业向民间融资开辟通道。

  随后,京山县工商局派专人审验申请人提交的抵押合同、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这家大酒店从张先生处获借款400万元。

  荆门市工商局已将此案例告知全市各地工商机关依例办理。同时提醒:自然人借款给企业属民间借贷,只要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则合法有效。但企业借款给自然人则属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此类动产抵押登记。(记者杨富春、通讯员薛旭东、安常夏)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