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污企业岂能一罚了之履职不力环保部门坐上被告席

17.05.2017  10:43

   湖北日报讯(记者罗序文、通讯员肖潇、张仁)昨悉,公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确认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县某豆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目前公益诉讼人、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抗诉、上诉,意味着荆州市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去年3月25日,公安县环保局以该县某豆制品厂年加工100万斤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为由,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产,并分别于4月12日、7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和1.9488万元。9月至11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发现,该豆制品厂仍在违法生产、向长江排污,于去年12月15日对县环保局提起诉讼。

   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今年3月公开审理此案。审理期间,该豆制品厂经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停止生产、排污,但前期生产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煤渣未处理完。

   法院认为,被告公安县环保局发现豆制品厂环境违法行为后,虽作出停止生产行政命令和罚款行政处罚,但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环保局明知该企业仍在违法生产、向长江排污,未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该局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无错误,但程序违法,罚款决定证据不足。

   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公安县环保局201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确认被告对该县某豆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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