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的维权诉讼不可取

15.03.2016  18:16

        2013年7月23日,姜某与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姜某向销售公司以信用卡分期方式购买一辆英国整台原装进口路虎揽胜汽车,车价为2098000元,首付车款468800元,申请分期付款1629200元,按揭消费期限36个月。合同约定,姜某应分期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在全部款项结清前,姜建国不得将所购车辆自行用于资产抵押、偿债、出卖、转让等,而销售公司应协助姜建国办理汽车保险、上牌、抵押登记等手续。在姜某付清车款后,9月,销售公司向姜某交付一辆路虎揽胜5000CC越野车。

        购车之后,姜某在办理新车上牌的过程中不是很顺利,尽管销售公司帮助其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上牌手续,但姜某总怀疑自己的新车不是原装进口。随后,姜某又到武汉市正规4S店要求参加三包服务和常规保养,被拒绝。因此,姜某认定卖家故意隐瞒该车是走私拼装车的事实,违背双方约定,且价格畸高,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2015年3月,姜某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合同》,退还车辆,销售公司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对自己进行赔偿,共计6294000元。判决购车中介人担保公司、销售公司的上游销售单位华之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销售公司列举一系列证据,证明该车确系进口原装车,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其中包括2013年8月22日,大连海关出具的该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货品及规格路虎揽胜5000CC越野车汽油型非成套散件5座,产地英国,出厂日期201304,自英国于2013年7月24日运抵大连口岸,永昌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按章办结进口手续。2013年8月28日,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载明的检验情况为一般项目检验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2013年9月4日,永昌公司为该车辆开具了购货人为姜某,金额为1587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车辆于2013年10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上牌手续。最终,法院认定,姜某认为该车辆为走私拼装车辆,并非英国整车原装进口无事实依据。

        经法官释法,姜某打消了车辆来源的疑虑,但还是对价格过高、不能享受4S店服务等耿耿于怀。

        关于姜某认为车辆售价畸高的问题,法院认为,永昌公司开具金额为1587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上牌之前“裸车”的费用,并不能否认买卖双方对该车辆的价款为2098000元已达成一致的事实。即使有价格虚高的情况,也应当由物价、工商部门对卖家处以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买卖合同的成立。

        关于不能享受4S店服务,法官解释,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开始施行,姜某购车时国家对家用汽车并无实行三包的强制性规定。购车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所买卖车辆系专门针对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车辆,可以在中国4S店免费保养,并且姜某未在开设4S店的路虎品牌汽车授权销商处购买车辆,其应明知所购车辆可能无法享受4S店免费保养服务,故姜某由此认为构成服务欺诈的理由不成立。

        2015年6月29日,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驳回原告姜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件案受理费55858元,由原告姜某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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