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

14.03.2016  20:12

  1.为什么要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

  3.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主要来源包括:(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二)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向社会征收部分;(四)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4、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是哪些?

  其征收范围是:(一)娱乐业;(二)旅店业、饮食业;(三)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四)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单独计征。

  5、谁应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缴费义务人。

  6.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7. 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应缴价格调节基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

  8. 哪个部门负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面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9.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我省地税部门自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0.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会受到处罚吗?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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