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高温津贴应按天算

22.07.2017  12:22

  原标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高温津贴不是单位福利 用人单位应按天计算

  本报讯(记者胡蝶 通讯员陈维)今夏入伏以来,湖北各地高温预警频发。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了吗?目前,全省正在进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高温津贴等规定的情况是检查的重点内容。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人员介绍,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目前我省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月份至9月份4个月。

  劳动者:单位此前一直发放高温津贴,但八项规定之后,因担心违规,没有再发放。请问高温津贴和单位福利待遇之间有何区别?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答:《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第三条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定环境工作的权益保障制度设计,各单位可对照相关文件的有关情形发放。

  劳动者:如果单位不发或少发高温津贴该怎么办?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答:可到人事劳动仲裁调解部门申请仲裁,在申诉时,可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已发放”。

(责任编辑:张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