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应处理好“四种关系”

04.07.2014  17:46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必须要处理好“四种关系”,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职责,提高履职效率。

一、处理好代表与选民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依法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因此,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主动向选民述职,诚恳接受选民的评议和评价,认真处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不足,提高履职能力。

二、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参加代表大会是代表执行职务最集中的表现,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是代表履职的延续和基础。参加代表大会要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及时提出议案建议,切实依照人民意志进行表决。闭会期间代表要注重联系群众,广泛深入调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议案建议的落实,督促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解决。同时,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三、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的关系

人大代表具有双重职责,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代表职务,在时间上难免会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代表在时间上突出时,应当首先履行好代表职务,然后再补时间做好所在单位工作。人大代表必须充分认识到,代表是职务不是荣誉,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宪法》、《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权力和职责,代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当然,人大代表要把代表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有意识地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同步推进,减少时间冲突,尽量做到两不误。

四、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代表工作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要想履行好代表职务必须加强学习,要重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人大工作常识、基础理论知识、调查研究的方法技巧等。要把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杨茂成)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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