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

10.05.2016  12:13

  5月6日,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省地税局近期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6年5月10日起推行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工作。

  省地税局表示,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的征收对象多为依法不需要登记或者尚未登记的零散税源户,具有数量多、流动性强、业务发生频繁等特点,因增值税发票代开和地方税费申报征收分属国税、地税两家业务,一直以来是地税部门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薄弱环节,纳税人往往需要“两头找,两头跑”,费时费力。

      目前,湖北全省有1400多个邮政网点,国税部门已经推行委托邮政公司各网点代开增值税发票和代征增值税工作,成效显著,这为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工作创造了条件。

  该《公告》明确了代征范围和代征环节。与国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一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为地方税费的代征环节。

  《公告》还明确了征收标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征收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申报缴纳义务。

  《公告》规定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胡芳华、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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