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4.11.2015  08:43

  为加强仙桃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75  号)的要求,仙桃市于近期重新修订出台了《仙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仙桃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有两大革新亮点。第一是关于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的绿化率的调整。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关于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的绿化率将原来的不得超过20%调整为不得超过15%。第二是取消绿化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收取。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3]24号)规定,取消了收取绿化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管理办法》中及时同步,取消绿化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收取。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仙桃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起到积极的引导、促进作用。(仙桃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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