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人民法院以案件质询机制促审判质量提升

09.06.2015  19:28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大胆探索实践审判管理新思路、新手段,以厘清各审判主体权责为前提,以落实案件质询机制为突破口,在强化办案责任、促进案件质量方面趟出了一条新路,促进了该院案件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突出重点,明确范围。该院专门制定出台了《案件质询规定》,明确质询案件包括8种情形:1、案件上诉、抗诉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发送的;2、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3、当事人针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后被上级法院撤销、变更的;4、本院管辖异议裁定被上级法院变更的;5、重大信访案件;6、超审(执)限案件;7、审委会委员在案件评查中发现可能属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的;8、其他可能构成差错以上应提交质询的案件。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该院确定审管办为案件质询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质询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文书及上级法院的决定等相关材料,提出召开质询会的建议。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为质询人、原案件主审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裁判文书签发责任人为被质询人、纪检、监察及相关庭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严格流程,有序操作。质询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逐案质询。质询时按照下列六项流程有序进行:1、审管办公布被质询案件及原案件主审人等基本情况;2、原案件主审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对案件进行自我定性;3、审判委员会委员向被质询人发问;4、被质询人如实回答;5、审判委员会形成决定意见;6、向被质询人送达责任认定书。

        依规定性,追究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从发改(变更)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运行、实体处理等方面全方位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责任认定书。院监察室根据认定意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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