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刊文:警察执法当有能力“自证清白”

07.06.2016  10:26

  北京警方日前向媒体公开了正在全市推广的“一站式”办案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确保办案场所统一管理、案件集中办理等职能,实现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通过这样的模式,办案过程更加标准化、精细化,犹如一条生产线,每个环节一丝不苟,严丝合缝,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实际上,人们对公权力的行使往往持猜疑态度,这是现代社会的正常状态。警察执法牵涉多方利益,经常采取强制性措施和秘密调查手段,许多案件还具有相当的“戏剧性”,更容易遭受各方质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受调查活动自身规律限制,以完全透明的操作来实现公正诉求,所带来的执法效率低下,必然使执法机关陷入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困境。为此,各国警察的执法特别是侦查,往往奉行不公开原则,而以公开为例外,对执法公开设置了诸多限制。

  警察执法存在不宜同步公开的情形,公众无法通过即时监测方式进行评价。“警察执法在前,公民持疑在后”的观点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法治理念。公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抗法便会受到即时的惩罚,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而警察的执法公正也应当通过能够经得起事后审查的方式加以确认。其核心有两点:一是办案流程的规范化。规范化程度越高,职责、流程越明确,留给办案人员自由选择的空间就越小,能够极大压缩办案人员的“犯错空间”。执法机关既要遵循日臻完善的规范,又要高质量完成任务,必然要加大技术领域投入,转向执法方法和技能上的突破。二是办案行为的全程合法性证明。警察应当为自己的执法行为留存良好记录,自证清白。现行制度对合法性证明的要求仅限于部分执法措施,尚不具有全局意义。执法机关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利用现代科技,自受理案件开始就对案件的每一步处置经过及结果进行真实记录。一旦建立全程合法性证明制度,就可以通过执法机关扎实的调查工作、严密的证据锁链和严谨的全程记录,使案件事实和执法行为最终以可核查方式经受监督机关以及公众的考验。

  “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模式较好地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它规范了受理案件、立案、侦办、押解等众多环节,结合医疗等资源的入驻,切实保障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案件进入中心,所有执法行为即处在监控之下并形成完整记录。这种监控甚至延伸到了部分场所外行为。由于大部分执法行为能够在执法管理中心或在其监控下完成,因而执法的全程合法性证明已经得到了基本实现。这种思路无疑值得肯定与坚持:对执法过程的监管链条延伸得越长,为执法人员提供的合法性证明越充分,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办案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越有效。如何继续引入科技手段,制定更严密制度规范,使监管最终覆盖从接警至办案终结的整个环节,是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后续发展的应然目标。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表明我国执法规范化的整体布局和基本路径已经明晰,同时也是对各地先前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认可和升华。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借此机会深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升级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也相信,警方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在真正维护公平和正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 刘为军)(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