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鄂政发〔2015〕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虽然我省粮食供给总体宽松,但农业基础仍然脆弱,种粮比较效益低,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大,粮食结构性短缺长期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显现,粮食产业竞争力不强,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规划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落实职责。(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二、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粮食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等)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组织实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整合政策、资金,推广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内粮食主产区要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开展连片大规模高产高效示范片建设,增加粮食产量。省内粮食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进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五)建立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建设仓储、烘干、加工等配套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支持建立中晚籼稻和弱筋小麦等优质粮食生产基地,逐步推广“一县一品”,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种粮收益。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六)提高粮食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提高粮食单产和粮食品质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加强粮食流通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拓宽食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七)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
(八)抓好粮食收购。强化各级政府抓好粮食收购的主体责任,健全粮食收购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合理布局,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落实收购资金贷款,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打白条”、压级压价和“转圈粮”等坑农害农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等)
(九)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等)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十)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地方粮食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完善省、市、县三级储备体系。落实储备粮收购贷款、费用、利息和轮换差价补贴资金,建立储备粮入库成本常态调整机制,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确保地方储备库存及资金安全。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
(十一)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在坚持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方式创新,确保地方粮食储备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完善省级商业储备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加强地方储备粮联合监管和外部监督。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省审计厅、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等)
五、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
(十二)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加快粮食新库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着力支持重要物流节点建设,推进粮食物流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四散化”。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建立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三)健全粮食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批发、配送和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统筹推进。进一步完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功能,推进政策性粮食规范交易。培育公益性粮食批发市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粮食经济强省
(十四)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深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明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权,放开搞活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资产。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粮食企业“走出去”,培育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等)
(十五)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一手抓粮食安全保障、一手抓粮食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粮油加工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发挥粮食资源优势,发展壮大稻米和菜籽油主导产业,促进粮食就地加工转化增值,支持发展富硒粮食、杂粮等特色产业。大力支持发展粮油精深加工,促进粮油产品综合开发利用。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创新粮食流通方式和业态,推进电商与实体流通相结合。(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十六)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十七)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6年年底前,各地要统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军粮供应体系、“放心粮油”市场体系、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城乡、“四位一体”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武汉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山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等)
(十八)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建立部门间粮食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粮食流通统计执法检查,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粮食监测预警平台,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
(十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违法违规企业退出机制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各级政策性粮食收储、销售的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等)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提高质量监管能力
(二十)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对基本农田周边工矿企业排污调查和监控,严防污染物向农田和灌溉水中排放,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追责问责。组织开展粮食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排查,对超标地区开展综合整治。土壤和水源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整治修复农村生态水系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化肥(磷肥、复合肥等)、农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高效肥、有机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整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
(二十一)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6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计委等)
(二十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粮油质检机构,加强粮油质检能力建设。建立粮食质量监管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实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树立爱粮节粮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十三)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将爱粮节粮宣传纳入“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活动,加强媒体公益宣传。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学生及广大青少年的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等)
(二十四)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五)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费用。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编办、省财政厅等)
(二十六)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政府成立湖北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