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应随意缩短

06.08.2014  19:22
      近两年,从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缩水似乎成为一种趋势。如全国人大会会期从15天压缩到13天,省、市两级人大会会期从8至10天压缩到4至5天,县、乡人大会会期从2到5天压缩到1至3天。更有甚者,有的市县将人大会会期缩短至2至3天,甚至1天开完。一些乡镇要么一年开不了一次人大会,要么是“三会合一”,人大主席主持,书记讲话,乡镇长安排工作,半天甚至“一袋烟功夫”就宣告谢幕。有人形容这样的人大会是“压缩饼干”。

对于人大会会期大幅缩减,不少人为之拍手叫好,认为中央和全国人大本着节俭高效、求真务实的原则,加大会议改革力度,缩短会期,缩减费用,节省时间、精力和财政开支,为全国树立了典范;地方各级人大缩短人大会会期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会风,既节省一些时间,降低了会议成本,又体现了务实、精简高效的精神,有助于提高会议实效,值得肯定和提倡。而笔者认为,这种貌似改进会风,一味缩短会期,特别是随意缩短审议时间的行为,不仅有违人大会法定程序和人大代表本意,无助于提高会议质量,还会对人大会期与审议走向造成负面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是人民依照法定程序,人民自己选出自己的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而人大会是人大代表受人民的重托,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参政议政、议事决策的最好实现形式。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是人民实现其意志的权力机构,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民的权力需要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在会议上去实现;代表在人大会上要审议多个工作报告和多份大会文件草案,依法行使好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决定权和提案权、质询权、罢免权、监督权,没有时间上的保障,履职行权就无从谈起。这是其一。

其二,人大会是实现人大法定权力的载体和平台。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5项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3项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有很多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做。要做这么多、这么重要的事情,靠的是什么?就是靠开会,在会议上形成各项决议和决定。可见,召开人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权力、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形式,是实现人大“法定权力”的载体和平台。从这个角度讲,人大会议是国家政治最基本的运作方式,人大会是决定国家大事高规格的会议。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人大会一般一年开一次,是定一年乃至数年之大计的,如果盲目缩短会期,既违反民主议事的原则,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这些法定职权。人大会一般情况下要举行三至四次全体会议,不仅要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大多还要有选举任务。就选举而言,从提名推荐、酝酿确定候选人到大会正式选举产生,要经过“三上三下”几道法定程序,一个环节也不能减少;同时议案的提出也有时限要求,这些时间都不能人为缩短,否则就会涉嫌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结果必然不合法。

其三,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大会期制度的产生、发展、形成、选择和确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实践过程。目前各级各地人代会例会一般一年一次,这些会议大都时间固定、日程固定、程序固定,应该说其法律性、严肃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地位不可小觑,如果现在以种种理由或借口压缩人代会时间,使人大会越开越短,就会构成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践踏。时下,全国各地精简和压缩会议,这本没有错,但地方每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权力的重要时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平台,因其有法定的议程需要完成,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保证。人大会会期缩短固然可以节省开支、降低会议成本,但一旦会期过短,人大显然无法充分行使职权,其法律解释、质询案和其他议案等无法列入人大会议程,本该由人大行使的职权很有可能旁落。

综上所述,毋庸置疑,人大会会期与审议不可轻言瘦身,最终得回归到宪法和法律的制度设计上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张天科)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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