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后丈夫反悔不给孩子遗产 法院:遗嘱无效

24.04.2015  17:39

   法院:婚姻续存期夫妻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享有继承权

  江苏南京的李某与丈夫商量好人工授精生子,可丈夫随后得知自己患癌后表示不要小孩,但李某坚持要生下。为此,丈夫去世前几天留下遗嘱,将房子全部赠给自己的父母。丈夫死后,李某携子向法院状告公公婆婆,要求享受继承权“分房”,获法院判决支持。这是23日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例。最高法院表示,该案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

   共同签协议人工授精

  1998年3月,李某与丈夫郭某顺登记结婚。大约4年后的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南京市某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由于婚后无子,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丈夫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人工授精,李某随后怀孕。

   患癌后反悔不认孩子

  然而,三个月后,丈夫郭某顺因病住院。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郭某顺向妻子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孩子。

  同年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声明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

  立遗嘱后第三天,郭某顺就病故了。同年10月22日,李某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母子告状要遗产

  丈夫去世后,李某无业,每月领取着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由于房屋的继承自己没份,李某和儿子郭某阳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起诉,状告居住在同小区305室均有退休工资的公公郭某和、婆婆童某某。

  李某认为,丈夫的遗产应当由她、她的儿子郭某阳以及公公婆婆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为此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公公和婆婆有房产和退休工资,而她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她和儿子郭某阳给予照顾。

  郭某和、童某某则说,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与父母,所以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