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共同建设美丽恩施

16.07.2015  16:02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2014年3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审议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省人大决定》)。2014年10月,州委六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州委决定》)。2015年1月23日,恩施州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的决议》(以下简称《州人大决议》)。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优势在山水生态,出路在绿色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恩施州各级人大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省人大决定》、州委《州委决定》和《州人大决议》,全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恩施。

  一、坚持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坚持科学的政绩观、正确的资源观和绿色的财富观,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向污染宣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推进实效。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文明、美丽恩施建设。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

二、切实提供法制保障。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民族自治法规,充分发挥立法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重点围绕山体及森林植被保护,科学编制、完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着眼于解决美丽恩施建设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充分突出自身特色,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三、依法开展人大监督。州人大常委会把 “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土更净、城乡更美”五项专项工作纳入2015年工作要点的重要监督内容,综合运用专题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专题询问、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大力推动山体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促进重点城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使大气环境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四、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及时向代表通报推进美丽恩施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组织代表参与美丽恩施建设专题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尤其是有关美丽恩施建设方面的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工作,充分调动代表投身美丽恩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发挥人大代表在美丽恩施建设中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州各级人大代表以奋发有为、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美丽恩施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办公室    谭刚平)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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