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怎样才能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权力清单”

19.05.2015  19:23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财认为,探索建立这项清单应注重“四个清”:边界清,排出“座位表”,厘清重大事项内容界定,让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号入座”;职责清,列出“责任书”;流程清,画出“路线图”,明确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开等环节;效果清,交出“明白账”。笔者认为,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探索建立“四个清”,建立健全“三个完善”。

完善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但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宽泛,难以具体操作 。多年来,各地人大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尝试和实践,一些地级市以上的地方人大都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方面的规定,或多或少也作了一些决议、决定,但是地方重大事项基本由党委、政府决定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人大在大多数人眼中仍是只能建言献策,根本不能作出什么有现实影响的决定。据悉,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缺少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持,重大事项决定权界定模糊,操作困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实践中也缺少相对比较成熟的地方经验。长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此,要完善立法,明确范围, 除了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应把涉及本市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确定为重大事项。

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制度。一是要明确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不作决议、决定或视情况作出决议、决定。二是要明确重大事项的提出程序。三是要明确重大事项提出的时间要求。四是要明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主要内容。五是要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处理方式和审议、决定程序。六是要明确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方式,以及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纠正的措施等。

完善规范重大事项决定的工作程序。一是议案提出环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可以作为议案主体,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拟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议案应具体说明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供可行性说明及实施方案等。除了一些非常紧急的事项可以临时动议外,一般应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提出,以便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或调查留下充裕的时间。二是调查论证环节。对拟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应组成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有关社会机构、部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共同参与的调查组,对其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调查结束后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拟出决议决定草案稿。三是审议审查环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对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议案提出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并作出说明,常委会办事机构应报告调查情况。审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一致的议案,可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对分歧较大的议案,可让议案提出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后,应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四是监督检查环节。在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人大常委会要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多种监督手段,推动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效执行。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制度,定期检查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可责成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并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对其进行督办。督办后仍不见成效的,可启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更严厉的监督手段。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新闻报道、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宣传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决议决定的落实。(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人大办公室   韩承金)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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