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界定权吗

28.10.2014  13:00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但没有明确相关重大事项应该由谁来界定。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当然就有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界定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实践中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界定权吗?

笔者认为,“重大事项”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将界定权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说了算,合乎法理。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

“重大事项”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地方组织法原则限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事项,在地域上只能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范围上列举了只能是“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事项上是重大的;简言之,就是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所有被认为的重大事项。如此原则法定,笔者认为具体到某一重大事项的界定则具有四个方面的不确定性,难以法定。一是不可尽列的广泛性,即只要是法律原则限定内的具体重大事项都是,法律难以一一穷尽;二是具有不同层级的差异性,如某一具体事项在县里属于重大事项,上升到省市一级未必就是重大事项了;三是具有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如某一具体事项在甲县属于重大事项,到乙县未必就是;四是具有不同时期的差异性,如今天属于重大事项的,在过几年未必就属于重大事项了。

“重大事项”的界定由人大常委会说了算,合乎法理。首先,虽无法定,但有暗含。虽然说法律没有明确重大事项界定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但界定权应暗含于决定权之中;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必然拥有重大事项界定权,合乎法理。其次,立规明确,人大权力。既然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有原则法定,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制定相应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界定权。这也符合谁决定谁界定的一致性法理原则。再次,人大界定,便于行权。赋予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界定权不仅合乎法律,而且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如果重大事项由“一府两院”机关来界定,不仅容易混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决定与执行的关系,而且很容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架空,不合法理。(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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