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缺失原因及其对策

04.07.2014  17:47
      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大代表能够积极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但还有少数代表在履职时存在有不小差距,直接影响到基层人大作用的发挥。

一、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缺失的原因

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很多选民认为选举出来的代表本身就是对他们的信任,对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不需要进行监督。选民对自己信任的人难道还要监督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代表能够赢得选民的信任和支持固然是件好事,它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但是作为一项权力而言,基于信任而放弃了对它施以监督是不合理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力的享有者,选民并不能因为这种信任而放弃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监督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宪法赋予每一位选民的权利。

与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有关。县乡代表大多是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人,其本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代表从事人大工作的精力和时间。代表兼职使某些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时能够履行代表职责,会后则很少参加代表活动,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和职责的履行。此外,代表兼职导致代表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了解人民群众意愿和各方面情况,均会受到诸多主客观条件限制,不利于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目前代表履职主要是靠个人的责任感和议政的热情,代表履职机制显现的是一种"要我当代表"而非"我要当代表",代表履职机制存在动力不足,代表工作机制对代表不会产生压力。

代表形成机制存在缺陷。虽然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但实际情况却是代表的产生相当程度上是党委及组织部门内部圈定的结果。不是党委及组织部门不能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而是党委及组织部门这种大包大揽的做法,使不少代表产生了"代表是一种政治荣誉"、"让我当代表是组织上看得起我"等种种不正常甚至是错误的想法,失去了发自内心的、自觉履行好代表职责的原动力。显然,现有的这种代表形成机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形势发展的要求。

代表监督理论和法律规定滞后。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都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可见,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已被宪法和法律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为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对代表监督什么、如何进行监督监、监督结果如何运用等等缺乏理论基础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代表监督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定程序,使监督代表工作无从下手。

二、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的对策

提高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代表素质是代表行使职责执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代表素质应当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道德素质,具备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和优良作风,公道正派。身体素质。优化代表结构,应当在三个方面下工夫。一是代表职业结构,增加工农生产战线、基层群众、弱势群体和新的社会阶层代表的比例。二是代表知识结构,增加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专业人才在代表中的比例。三是代表年龄结构,代表队伍中既要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吸收热爱人大工作、年富力强的年轻同志,使代表队伍形成梯次,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改善代表结构,必须以保证代表素质为前提。只有单个代表的素质提高了,代表的整体结构才能得到优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改革选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选举是公正的天平、民主的试金石。当前在选举实践中,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竞争机制。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具体方式、落实选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更多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脱颖而出,成为人大代表。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上,要减少派选代表候选人,除党委有意图安排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需要应选为人大代表的主要领导外,原则上不向选区或选举单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充分调动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积极性、增加选民直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充分尊重选民的权利和意愿,把选民提名推荐的群众真心信赖和拥护、敢于为民直言、事业心责任感强、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较高、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交选民酝酿协商,接受选民挑选。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真正让选民知人、知名、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选出“意中人”。

提高代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选民的监督意识。要通过人大制度和有关法律的宣传,使选民认识到代表是选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选民与代表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从而理直气壮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代表要增强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认识到自己的地位、权利是选民给的,选民的监督是法定的,没有了选民的监督或不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的权利就失去了根基,就会变异、甚至变质,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悖。

完善代表履职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代表公示制度和代表履职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公示牌、网站登录等形式,把代表的情况和联系方式告知选民,让选民知道、了解代表参加会议、调查研究、走访选民情况,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履职情况,便于选民的评判和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全面、准确地报道人大代表参政督政的情况。要建立人大监督代表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帮助代表解决履职中碰到的难题,受理选民对本级人大代表和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指控和提出的罢免案,听取被指控对象的申诉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选民或指控单位通报。要完善代表罢免制度,明确罢免标准,树立科学的代表行为价值观;建立代表述职制度,由选民对本级人大代表和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进行评议,拓宽述职评议范围、规范评议的内容和形式、增强评议实效;建立候选补选代表制度,递补罢免和空缺的代表。

完善工作制度,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一是改进大会代表审议的方式。可以采取代表团小组审议和专题审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小组审议的基础上,组织若干专题审议,这样有利于代表发挥各自特长,突出审议重点,提高审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要进一步办好代表议案、批评建议意见工作,特别是对于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有一套交办落实和答复代表的制度,才能充分调动代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三是强化代表活动奖惩机制。对认真做好大会审议工作,积极开展视察、检查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成绩突出的人大代表,要给予奖励表彰。可以开展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活动,或把他们推荐为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或作为下届人大代表的人选,还可以辅之于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一些不作为的人大代表,要给予批评教育,确实不能胜任代表工作的,可动员其辞职或由原选区(选举单位)进行罢免。四是要保障代表履职时和经费。在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活动时,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时间保障。代表离开本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乡镇财政应单列代表活动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由区镇两级财政对执行代表职务活动的代表给予适当补贴。(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人大办公室  韩承金)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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