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检查全省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09.07.2014  20:27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检查全省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收悉。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认真整改落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社会化工作格局”意见的办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将对口帮扶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要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市、县、乡(镇)、村(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对此意见,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管理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各级政府把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明确了1名党政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有少数民族的村和社区配备了民族工作联络员,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民族工作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省民委委员制度,积极加强与省民委委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对口帮扶,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健全民族工作保障机制。省财政在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村发展资金、涉及民族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资金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资金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同时,督促民族工作任务较重或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加大资金投入,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执法主体建设。多方筹措资金,帮助解决散居地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推进民族工作执法主体建设。全省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政府基本上单独设立民族工作机构,列入政府序列或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按执法要求配备了工作人员,解决了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健全城市少数民族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强与公安、城管、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联系沟通,制定出台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措施办法,共同强化服务。宜昌市、孝感市、黄冈市在中心城区建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武汉市在多个社区建立少数民族联系点,建立起与市直部门“四共两联合”服务和管理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秩序共管、教育共抓、服务共担,联合执法、联合调研”,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全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逐步配备了民族工作联络员,增设了少数民族便民服务窗口。以少数民族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联系点建设为切入点,整合基层公安、城管等部门资源,建设“两级服务”体系。创设社区民族工作网站、社区少数民族电话服务热线、社区民族工作QQ群等信息网络交流形式,创新社会化服务方式方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总结和推广经验,不断完善少数民族事务组织领导体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健全民族工作社会化格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宣传实施力度”意见的办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意见》提出,要“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合理设置清真‘三食’网点,认真落实清真‘三食’税收减免、清真牛肉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清真牛羊肉市场的监管力度,妥善安置回族等少数民族墓地。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修改、完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对此意见,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利用网络、内刊、简报、通报等形式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进行宣传。省民宗委主办了“1+1”工程简报,对省直部门对口帮扶民族乡镇的工作及时进行宣传,树立先进典型;下发“1+1”对口帮扶情况通报,在省直部门中形成了 “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同时,还在省民宗委门户网站、《民族大家庭》杂志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认识。

(二)定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组织各地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去年,为配合省人大组织召开的“全省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及法制建设情况座谈会”和以“宣传民族法制、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动民族乡(镇)发展”为主题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省民宗委拿出50万元资金购置一批电脑,支持民族乡(镇)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组织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宣讲团赴各散居地方进行民族政策宣讲,收到良好效果。

(三)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积极督促全省各地优化清真肉食、副食、饮食(“三食”)网点设置,在少数民族较多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基本满足了全省穆斯林群众的生活需要。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和清真专用标志的管理,按条件严格进行审批。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特殊的土葬习俗,各地在城镇拆迁中对少数民族墓地都按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筹措资金100万元,帮助66个清真寺解决了穆斯林群众缺少殡葬工具塔布匣子的问题。全省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基本上解决了清真寺阿訇的“低保”和生活补贴问题。孝感市、黄冈市、十堰市将清真牛肉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对全省清真寺建设和清真“三食”布点问题,我们正在积极研究,采取多种办法,逐步妥善解决。

(四)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争取将《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为进一步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法规深入贯彻实施,促进我省散居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而且可行。2013年,省民宗委对《工作条例》的修改事宜进行了前期调查研究,向省人大报送了立法建议书。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改进和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努力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同时,抓住国家民委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制定《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机遇,组织协调省法制办、省民宗委会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修改事宜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办理情况

(一)各级财政加大了对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投入。目前,我省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专项资金有: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60万元、民族村发展资金150万元,各地民族工作经费也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二)各级政府强化了对口帮扶机制建设。2007年,为加快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启动了“1+1”对口帮扶工程,五年来,对口帮扶单位为民族乡(镇)落实专项扶持资金1.59亿元。全省宗教界开展“十村百户”对口帮扶活动,帮助民族村(社区)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活动开展以来,募集资金400多万元,惠及113个贫困户。此外,民族乡(镇)、民族村(社区)所在县市也相应落实了对口帮扶措施。

(三)因地制宜解决散居少数民族发展难题。近年来,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民族乡(镇)、民族村(社区)发展,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特色民居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兼顾了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为其解决特殊困难。目前,全省共建有清真寺66座、回民墓地43处,在穆斯林群众居住较集中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较多的城市设置了清真“三食”供应点,在大专院校设立了清真食堂、清真灶或清真窗口,较好地满足了回族等少数民族穆斯林群众的生活需要。在社会各界的帮扶支持下,我省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组织协调好“1+1”对口帮扶工程,争取省财政增加散居民族发展资金额度,推动“1+1”工程帮扶单位轮换工作,并将8个未达到全省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民族乡(镇)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与民族乡镇确定五年帮扶目标和帮扶规划,确保全省民族乡镇全部达到或超过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改进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与管理”意见的办理情况

(一)大力推进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我省自2010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以来,先后共命名5批、15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各地也相继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的命名和表彰活动,涌现了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营造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333”模式,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为适应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从民族地区、从农村进入城市的新形势,我省积极探索和创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的新机制、新体系和新办法。我们在武汉、宜昌、襄阳等大中城市探索社区民族工作网格化管理等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333”新模式。一是积极推进“三化”:推进社区民族宗教事务实现网格化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上下联通的民族宗教信息网络平台,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在网格化、信息化基础上,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就业、就学、就医、证照办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性化服务。二是打造“三个平台”:在各城市建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打造服务平台;建立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矛盾纠纷调处平台;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打造民族团结创建平台。三是建立健全“三大机制”:与新疆、四川等地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流出地流入地沟通协作机制;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形成省、市(州)、县(市)、社区上下四级联动的矛盾纠纷调处格局。为此,经湖北、新疆两地组织、政法、民宗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于2014年4月11日在武汉、襄阳、宜昌三个“一主两副”中心城市建立了“新疆在鄂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站”(简称“湖北新疆工作站”)。工作站成立后,在短短的时间内在新疆在鄂群众的服务、涉疆案(事)件的处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建立“湖北新疆工作站”的做法得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的重要批示和充分肯定,国家民委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推广。我们认真落实各项民族政策,坚持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每年妥善处置了100余起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特别是妥善处置了武穴“1.17”等一大批涉疆涉藏案(事)件,有效维护了全省民族领域的稳定和谐。

(三)广泛开展发达城市与民族地区交流合作。通过开展援藏援疆和对口支援省内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等活动,加强信息、文化、经济、人才的交流与合作,真正实现城市“反哺”民族地区发展的目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和推广“333”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新模式,加强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专此报告,请予审议。

 

                2014年5月21日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