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3人假冒“周黑鸭”商标进行网络销售被判刑

20.04.2016  11:20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介绍假冒“周黑鸭”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情况

    新华网武汉4月20日电(连迅 李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一起假冒“周黑鸭”注册商标案,邓某某、程某某、裴某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并处罚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居住于武汉市的邓某某、程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下半年起,邓某某开始利用自己掌握的熟食品卤制技术,雇人卤制鸭脖、鸭锁骨等10多种食品并予以销售。具体销售方式包括网络销售和网络外常规交易。网络销售即通过注册“周黑鸭网络直营店”和“武汉周黑鸭网络量贩店”两个淘宝网店铺,假冒“周黑鸭”商标作为网络宣传,经由快递公司将自制的熟食品销往全国各地;常规交易,即直接向购买人提供卤制好的食品。期间,邓某某主要负责食品原料、调料、包装的采购和送货、收款等工作,程某某主要参与销售。

  同样居住于武汉市的裴某某在知晓邓某某、程某某假冒“周黑鸭”卤制产品后,2013年6月起,从邓某某、程某某处购进卤制食品,通过登记在其名下的“汇臣美商贸”和“湖北特产周黑鸭”两个淘宝店铺,以“周黑鸭”商标作为网络宣传并销售涉案“周黑鸭”产品。

  经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后3人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岸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介绍,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进行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才最终做出认定。“人民法院既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还要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市场充斥的各类“山寨”店一直让周黑鸭公司头疼不已。据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介绍,周黑鸭公司整理了一本厚达近200页的装订书,里面绘制了全国各地假冒门店的照片和地址,各种仿冒的招牌“琳琅满目”。山寨“周黑鸭”曾经在各地被相关部门查出食品安全问题。“假冒‘周黑鸭’不但损害了我们公司的市场信誉,还给我们公司造成了不菲的经济损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媒介主管郑贝贝说。

  湖北经济学院法务部主任、湖北行政复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袁博博士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中商家使用他人商标引发的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对于网络商标侵权方而言,这种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成本低,被发现后承担的赔偿责任较小,因而侵权方为了获取更多法外利益,不惜商标侵权;对于法院而言,往往因为原告的举证不能,导致法院不得不大量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赔数额较低难于弥补权利人损失或惩戒侵权人,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网络商标侵权的泛滥。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