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表决通过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6.09.2014  11:27

  9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1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捐不捐谁说了算

  省红十字会介绍,捐献者生前没有签署器官捐献意愿,在遭遇意外突然身故后由家人代其决定捐献。这种情况在湖北并不鲜见。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生前没有签署过捐献意愿的人,身故后器官捐或不捐,谁能代他决定”一度成为焦点。曾有委员建议借鉴发达国家方式,如参照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人同意就可以决定捐献。《条例》最终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方可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条例》同时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红十字会为捐献登记机构

  《条例》明确,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条例》要求,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并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条件。捐献人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通过红十字会实施人体器官捐献,捐献的人体器官经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后,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移植手术。

   亲属接受移植时可优先排序

  《条例》规定,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排序。《条例》指出,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的器官。

  另外,目前湖北省的人体器官捐献者中,90%以上捐献者的家庭面临生活困难。《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翟兴波 朱博 江松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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