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入征信”考验制度设计
杨京
日前,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据了解,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约束方式转变。
截至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亿辆,其中汽车为1.9亿辆,驾驶人达到3.5亿人,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汽车增速、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均居世界第一。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各种交通违法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同时,一直有声音认为,相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
近年来,“征信记录”越来越成为一个热词。事实上,各个地方对交通违法纳入征信系统,也有过各自的探索。应该说,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是大势所趋。也有实践证明,对征信系统的引入,也有助于在现有基础上提升法律法规的约束力,进而倒逼公众遵守交通规则,最终达到提升交通安全的目的。
与此同时,也需要看到,相对于“欠钱不还”之类的失信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比如,针对醉酒驾驶、屡犯不改之类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没什么争议,但交通违法类型众多,现实中涉及的方面可能复杂得多。
虽然有不少交通违法行为,基本取决于驾驶者本人的主观方面。但按照驾驶者的个人经验,也有一些违法行为跟客观因素相关,比如交通标志不醒目、设置不合理等等。也就是说,“交通违法”和“个人信用缺失”之间,即使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不能得出绝对的因果关系。
另外,对于一些事实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驾驶者在事后依法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如果还是会对个人信用带来负面评价,进而对生活带来影响,则依然可以看作是惩罚措施。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其合理性恐怕值得商榷。
个人信用评级事关重大,正因为手段严厉,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就更应该谨慎。对大方向加以明确的前提下,在具体实施中依然需要更加细化。如何对交通违法行为中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判定,各项违法行为在征信系统中的权重如何,怎样的标准才是公平合理……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