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交通费使用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4.2015  12:38

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交通费使用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4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费或相关交通费用,由接待单位开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交费凭证。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