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

26.03.2015  17:28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施行,如何运用好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依法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月19日至20日,省财政厅举办贯彻落实《条例》培训班,省直144家单位、全省17个市州以及县市区财政局700多人参加培训。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达5222亿元,约为企业国有资产的1.6倍。但对这笔国有资产的监管,却不同程度地存在职责不清、产权不明、配置不公、处置随意、奢侈浪费等问题。《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登记、有偿使用、处置、收益征收、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等方面设定了多项禁止性条款,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明确了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相关单位“有权不可任性”。
  据了解,下一步,省财政厅还将定期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将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执法情况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