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履职的实践与思考

03.06.2014  12:52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乡镇人大在组织、制度等建设和代表活动、代表作用发挥等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分析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笔者根据对随州市38个乡镇人大工作的调研情况,就此作一些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一、全市乡镇人大工作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市乡镇人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在:

党委重视人大建设。按照鄂发[2009]28号文件精神,各乡镇人大主席统一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同时配备一名人大专职副主席。人大专职副主席一般落实正科级待遇,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有的甚至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大部分乡镇从社会事务办安排一名副主任兼职人大工作,少数经济基础好、人口多的乡镇配备了专职人大工作人员。如,随县19个镇,除1个镇因体制原因未配备人大主席、2个镇因人大专职副主席退休、调任尚未补选外,配备兼职人大主席18人,正科级人大专职副主席16人,都列席同级党政联席会议,其中9人列席同级党委会议;14个镇配备了人大工作人员(其中有4人为专职)。

人大会议依法召开。从走访代表了解和查看存档的会议材料看,全市所有乡镇都能按照法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部分乡镇因有重大人事变动,还召开了两次人大会议,会议虽在一些具体环节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但总体来说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在逐步朝规范化迈进。如,会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会印发文件,就开好乡镇人大会议提出具体要求。会议议程基本上涵盖了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选举等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会议的重要职权。绝大部分代表都能按时出席会议,出席率平均达95%以上,并能针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议案建议。

阵地和平台建设稳步推进。一方面,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集中连片,混合编组的方式,全市2762名乡镇人大代表和驻随省及市、县(市、区)代表,依法组建了230个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推选了代表小组组长。一方面,按照“因地制宜、简洁实用”的原则和“八有”(即:场地、标牌、设施、制度、计划、资料、台账、经费)、“五簿”(即:考勤、活动登记、联系选民,批评意见建议)、“七上墙”(即:代表基本情况、权利和义务及活动、学习、视察、述职、联系选民制度)的标准,建成“代表议事室”56处。

代表活动有序开展。一是采取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如,随县小林镇举办了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培训班,镇机关干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列席了会议。二是各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代表议事决策、监督促进、桥梁纽带和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如,广水市骆店乡对代表发出“办一件实事、掌握一门实用技术、提一条有价值的建议、帮扶一个困难家庭”的倡议,得到代表的积极响应。

议案建议办理实效增强。通过培训确保议案建议书写规范,言辞达意,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加强办理单位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明确代表真实意图,强化办理责任,切实提高办理实效。如,曾都区何店镇人大代表2011以来共提出议案建议34件,镇人大主席团认真整理归纳,及时交办,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给予了答复,得到代表本人签字的满意认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分析

思想认识存在误区。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在农村地区,群众普遍对乡镇人大缺乏了解,对这个机构知之甚少;少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没有把乡镇人大建设提高到巩固基层政权的高度来对待;一些乡镇干部甚至认为乡镇人大只是解决干部职级待遇的地方;有些具体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则认为,乡镇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说了算,人大有名无实。

法律规定不够完备。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人大的很多具体、硬性的规定只限定到了县一级,对乡镇人大留有空白。如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使县级以上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有章可循,而对乡镇人大如何有效开展监督缺乏规定。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至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活动参与权、学习培训权等作出了硬性规定,但对乡镇人大代表的此类权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如,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具体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实践中,很多重大事项都是由或者变相由乡镇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形同虚设。三是法律规定不很科学。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十三项职权,如,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难以实施。

依法履职难以到位。一是“兼而不为”。乡镇党委书记统领全乡镇工作,任务繁重,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抓兼职的人大具体工作;二是“设而不专”。由于乡镇人员编制有限,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参与,分管乡镇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其中有些存在硬性指标要求,有些甚至是“一票否决”事项,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其抓人大工作的精力,“主业”无形被当成了“副业”。另外有些分管的还是政府执法或管理性工作,势必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三是人大专职副主席与党委书记、乡镇长虽同是正科级,但在职务晋升、进县(市、区)直机关职务安排、推荐上一级领导干部等方面的差距可说是“天壤之别”,在乡镇党委委员兼任副乡镇长的构架下,其排名多在党委委员之后,号召力和影响力自然大打折扣。             

代表作用发挥不很充分。一是部分乡镇人大代表代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重缺失,认为当选代表组织安排是主要的,自己是被动的。二是履职能力不优。有的缺乏带头致富和带动选民致富的本领,有的审议报告或不言不语、或人云亦云,更谈不上提高质量的议案建议。三是代表履职保障不硬。由于乡镇财力不足,绝大多数乡镇没有按代表法的规定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大组织活动普遍采取临时先支后报或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农民代表和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人大组织的活动,误工补助费基本上落空。四是乡镇人大履职动态见之于各级新闻媒体的报道非常有限。

人大会议不够规范。由于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会议的召开仅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加上乡镇财力等问题,乡镇人大会议时间少有安排一天以上的,主要是为了完成选举任务,基本没有安排时间酝酿审议报告、提议案建议,有的安排了大多流于形式;会议文件材料归档也不及时,档案记载不是很完整。

三、对策和建议

正确定位,依法明责。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特征、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认识,乡镇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力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乡镇人大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创造更多有利条件。乡镇人大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时刻与乡镇党委保持一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善于将党的正确主张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形式转化为全体乡镇人民的共同意志;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府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认真贯彻执行乡镇人大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乡镇人大报告工作,征询意见,积极办理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为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便利。

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一要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权力行使问题。一种方案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可代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并严格规定主席团成员会议的有关程序,建议适当增加主席团成员的数量,明确主席团成员的选举、罢免程序等。一种方案是乡镇人大主席团仍为临时机构,但适当减少乡镇人大代表的数量,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次数,将法律规定的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改为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提高乡镇人大履职质量,同时进一步对乡镇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活动参与权、学习培训权、人身保障权等作出规定。二要指导规范乡镇人大会议召开。抓紧制定出台《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规范乡镇人大会议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初要就乡镇人大会议召开时间、议程、日程、操作程序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组成专班到乡镇巡回指导。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则可通过乡镇报送会议材料、组织查看会议记录等形式,敦促依法、按时召开会议。三要建立健全乡镇人大各项工作制度。乡镇人大年初要制定工作要点并逐月落实;要研究制定代表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视察调研、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等工作制度,确保乡镇人大工作顺利开展。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指导。可建立五项制度:一是定期汇报交流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乡镇人大主席会议,交流工作经验。二是列席会议制度。轮流安排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使他们了解县(市、区)人大工作情况。三是文件互送制度。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的有关公文互发,以掌握工作动态。四是工作参与制度。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由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或联系代表活动,上下联动,增强人大工作的活力。五是“评先创优”制度。县(市、区)人大每年开展争创“优秀代表小组、先进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络处)、先进人大工作者”等活动,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荣誉感。

建好队伍,科学分工。从便于工作的角度,乡镇应设专职人大主席,与党委书记、乡镇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果配备人大“专职”副主席,则不宜做照顾性职务安排,其使用及后期任用,要视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一样,并可逐步形成向同级政府或党委流动的循环机制,提高乡镇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按每乡镇至少配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配优人大工作人员,并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提拔交流的通道。

加强指导,发挥作用。一要提高素质,夯实基础。要切实做好拟推代表人选资格审查工作,构成中适当提高产业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的比例;针对当前人口流动量大,选区选举大会不易组织的情况,法律应明确一定的简易程序,以罢免代表或接受代表辞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力争每年培训一次乡镇人大工作者,初任和届中各培训一次代表,不断提升代表履职的意识和能力。二要创造条件、加强保障。可参照农村党员活动室的建设情况,由省里统一部署,财政列专项经费,分期分批扶持各乡镇逐步建立代表活动室并通过完善代表值班、定期接待群众、集中学习交流等活动,提高代表活动室的使用效率;从法律层面讲,要逐步实现人大代表权利保障的同等化,包括明确赋予乡镇人大代表集体活动或者代表持证单独视察的权利;要按照代表法规定,将每年乡镇人大会议的会议经费与闭会期间的代表培训、活动经费等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并在调研基础上,研究出台省定具体标准,可按财政收入或GDP比重确定测算办法,再由各地市州确定具体经费保障标准。三要开展活动,提高质量。乡镇人大要围绕乡镇党委中心工作,围绕百姓关注的集镇建设、饮水安全、土地流转等热点难点问题,经常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力争每一次活动都能解决1至2个问题;要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确保代表提出的每一项合理化议案建议都能落实。

扩大宣传,增强共识。要结合普法,加大对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乡镇人大地位及职权规定的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工作公开,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充分宣传乡镇人大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使群众真切体会到乡镇人大是能够而且愿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干成事,不断扩大乡镇人大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影响力。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乡镇人大建设纳入人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一谋划,同步推进;要尽可能帮助乡镇人大解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乡镇人大工作考核机制,落实奖惩制度,确保乡镇人大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乡镇人大要主动接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汇报工作,寻求支持和帮助,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共同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职能权限,共同实现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严新国  夏洪国  李晓彬)

 

                                                                                              责任编辑:丁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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