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再推九条措施助力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08.07.2020  16:13

近日,省法院出台《关于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在前期制定服务复工复产27条司法措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30条”实施方案的基础之上,再推九条司法硬措施,助力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纪要》指出,要切实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全省法院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针对企业、企业家实施的危害人身、财产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的犯罪,并坚决防止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要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错案,审慎处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区分涉黑涉恶人员和一般企业经营人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

纪要》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要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尊重和保护企业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准确把握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要助力诚信政府建设。对涉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过案件办理、司法建议、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履约;要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作为重点,持续推进执行集中攻坚;要提升合同自觉履行率。开展涉黑恶、涉民生、涉金融、涉民营企业、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五类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拒执犯罪行为,增强执行威慑力,确保“执行合同”规范高效;要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对延长、扣除审限和中止审理等流程节点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程序、时间间隔等,完善涉企案件积案清理长效机制,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纪要

(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总第2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要求,省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在武汉召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座谈会,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面对面问计问需,共同谋划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举措。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出席会议并讲话。在此基础上,省法院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现纪要如下:

一、切实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严从快处理针对企业、企业家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非法阻工等危害人身、财产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全的犯罪。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将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随意扩大适用,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对被告人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二、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审慎处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财断血”与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区分涉黑涉恶人员和一般企业经营人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坚决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错案。

三、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慎用强制措施,严禁对涉案财物超标的、超范围查封,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尽量适用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企业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依法维护诚实守信市场秩序,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助力民营企业提档升级。

五、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准确把握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加大两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结力度,做到应清尽清,应结尽结。

六、助力诚信政府建设。对“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更改合同、拖欠企业账款、增加企业负担等涉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过案件办理、司法建议、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履约,建设法治政府。

七、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作为重点,持续推进执行集中攻坚,不断提升合同执行效率、效果,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提升合同自觉履行率。开展涉黑恶、涉民生、涉金融、涉民营企业、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五类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拒执犯罪行为,增强执行威慑力,确保“执行合同”规范高效。

九、提高审判效率。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加强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流程节点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程序、时间间隔等,完善涉企案件积案清理长效机制,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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