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为见义勇为修法 长江救援队三人获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

10.09.2015  12:51

会议现场

3月31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的定义范围、行为确认、人员奖励与保护以及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机构等问题,《条例(草案)》均进行了较全面的修订。本次会议决定授予陈忠贵、童淑华、蔡从庆“武汉市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

武汉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周滨在报告中说,我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较早启动了见义勇为立法工作。《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1998年1月23日公布施行。

据统计,原《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共表彰见义勇为英雄11名,见义勇为先进群体111个502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643名,颁发奖金400余万元。随着武汉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中出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不够准确,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以及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进一步明确规范等问题。根据各方面意见,反复修订完善,经201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入,原《条例》已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与情况,《条例(草案)》是在原《条例》基础之上,针对所存在问题,结合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我市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而来。

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大,将原《条例》中"非履行职务"的人员定义,限定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修订后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为使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得到及时发现和宣传表彰,同时也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的申报及确认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确认工作体系,以保证确认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

针对见义勇为工作过程中所存在的政策措施不统一、保护范围不宽、补偿标准不高、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规定涉及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救治、社会保险、就业、教育、住房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在具备可操作性的同时更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

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机构内容中,明确规定包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内的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协助综治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