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媒体刊发之五十七

26.08.2014  14:51

湖北出台社会救助办法 政府须供应乞丐临时食宿

  法制日报武汉8月25日电 见习记者刘志月 实习生曾雅青 记者今日获悉,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实施办法》涉及的社会救助范围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

  针对流浪、乞讨等生活困难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 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为明确临时救助的申请资格,《实施办法》规定,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 申请临时救助。

  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将获得不同程度的救助。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可获得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获得住房修建补助。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取这种方式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摘自《法制日报》2014年8月26日)


湖北低保人员连续3次拒绝工作将被停发低保金

            荆楚网消息(记者 瞿祥涛 通讯员 张艳斐 实习生 易辰西)8月25日,《 湖北 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经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涉及的社会救助范围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并就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监督管理、 法律 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享受低保的重病患者增发20%补助资金

  《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连续3次拒绝工作将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以及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无正 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领域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申请条件、申领程序、资金使用情况。


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通过 特困人员看病享全额补助

  楚天金报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张艳斐)昨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特困人员医保缴纳、住院费用可享受全额补贴、补助;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连续3次拒绝接受工作,地方政府可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了解,目前我省有城市低保对象13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30万人、城市“三无”对象3.5万人、农村五保对象27万人、供养孤儿3万人,每年救助灾民约200万人次、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万人次。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2月颁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我省随即开始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昨日审议通过的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做出规定。

  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救助对象属特困人员的,以上两项将给予全额补助。

  在就业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确保至少有一人就业,但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连续3次拒绝接受工作,地方政府可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用人单位招就业救助对象可享补贴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在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救助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在就业救助方面,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给予就业救助,采取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办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用就业救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救助对象达到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贴息政策。


能工作而三次拒绝就业者停发低保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 陈凌燕 通讯员 张艳斐)省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标准和审批时间,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为鼓励受救助对象提高自主生活能力,《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以及就业 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了解,目前我省有城市低保对象130万人、农村2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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