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出台《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省工商局梳理编制了《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以下简称“《禁设清单》”),于2014年11月21日开始发布执行。
《禁设清单》所列事项,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禁止设立区域。涉及地方人大、政府依法依规作出的地方性禁设区域规定,由市、州、县工商局自行梳理编制本地区《禁设清单》。《禁设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工商登记机关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
《禁设清单》所列法定禁设区域,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工商登记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示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不得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禁设清单》外的区域,工商登记机关按照“法未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由市场主体提供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如发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禁设清单》所列特定经营项目禁设区域的,应依法依规不予登记。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投诉举报和日常执法监管情况,工商机关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发现市场主体存在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骗取登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给予撤销登记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国土、规划、住建、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处理;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止设立区域 | 禁 设 依 据 |
1 | 所有经营活动 | 1.非法建筑房屋; 2.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3.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 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 下列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
2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 (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3.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 《消防法》第19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人民防空法》第27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 第29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
3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 第29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4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 第29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5 | 开办旅行社 | 非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6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7 | 开办畜禽养殖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 6.设市的市区内。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11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 :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 |
8 | 私人会所 (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9 |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8〕58号) |
10 | 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 | 居民区内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
11 | 开设餐饮、加工、娱乐、宾馆 | 武汉市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 |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
注:本清单将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