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主任会议通过)

21.02.2016  10:19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湖北贯彻落实。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地方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凝聚湖北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中国梦的湖北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衔接,对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19件)

  1.2015年度结转表决和继续审议项目(4件)(1)湖北省价格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2)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4)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2016年度审议项目(15件)(5)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已于1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6)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修改)(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7)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改)(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改)(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4)湖北省专利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5)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7)湖北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8)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修订)(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省委决策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继续做好集中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动情况,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依照立法程序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预备项目(16件)

  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2.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

  4. 湖北省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5.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6.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

  7.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办法

  8. 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9.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10. 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

  11.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2.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3.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4.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15. 湖北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16.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2016年度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要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规草案的,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召开年度立法计划工作推进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和落实,推动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立法先行,突出地方立法重点,抓住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落实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完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汇报重大立法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程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省委报告。建立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湖北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法规工作室协助。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加强法规解释和解答工作,及时明确法规规定含义和适用法规依据。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表决机制,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制度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健全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所有法规草案一审后要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立法调研要听取基层一线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不断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向下级人大征求立法意见制度。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或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实行单项表决。健全完善立法中评估、后评估制度。

  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法规草案修改征求意见、采纳反馈及奖励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加强对新制定法规的深度解读和宣传,完善立法新闻发布制度,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规实施的过程。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推动法规贯彻实施。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诚可靠、忠于法律、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每一位立法工作者都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健全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推进立法工作队伍正规化、专门化、职业化,制定地方立法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立法干部特别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立法干部的系统培训。加大立法人才交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五、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56号),积极稳妥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要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的环节入手,对省、市两级立法进行协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要按照立法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省、市两级立法边界,统筹使用好立法资源,有效防止重复立法。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提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后要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大常委会支持市州解决好立法中的有关问题。市州在地方立法中需要同省直有关部门就某些专项问题开展协调时,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牵头组织,听取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加强法规报批前的沟通,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拟提请表决的法规草案,提前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提高全省地方立法整体水平。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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