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公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以“例”为镜

13.03.2015  18:25

  消费维权关乎民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孝感市工商局、市消委3月12日公布了孝感市201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依次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给您今后的消费维权以参考。

  案例一:房屋装修半年现瑕疵

  【案情简介】2014年1月,王某来到云梦县消委投诉,反映家中屋顶水泥大块脱落,有几大块掉在床上,幸好是白天床上无人睡觉。据王某反映,其家中装修从交付到出现问题不到半年时间。经调查,王某的房屋因开发商建设问题,导致屋顶严重不平,但装修公司在装修中未能对混凝土进行加固,导致混凝土脱落。最终,装修公司补偿消费者各项费用5300元,并对王某的住房进行全面的加固维修。

  【案例分析】依据《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中装修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后的合同义务,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适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新购摩托车当天趴了窝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7日,冯先生在孝感城区槐荫大道某直销处购买一辆油电两用摩托车,价值4100元。走了30公里没电后,用油时不能启动,到摩托车维修店换了点火器才修好。此后该车又多次出故障,冯先生要求退货,可经销商不同意。2月7日,冯先生投诉到市工商局开发区消委。经调解,经销商退款3400元。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案例三:燃气管爆炸伤着孩子

  【案情简介】2014年1月25日,徐女士家的燃气管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小孩子脸部被灼伤。徐女士投诉到市工商局开发区消委,要求燃气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经上门检查,爆炸原因是由消费者私自找人改装燃气灶所致。而燃气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经调解,燃气公司对徐女士的孩子进行了慰问和补偿共计3000元。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四:预付充值钱被卡住

  【案情简介】2014年4月3日,小万和三位同学逛街时被两个年轻人游说到一家美容店做美容体验。经不住美容师的鼓动,小万和同学分别办了四张价格不等的美容预付充值卡,共计10200元。只做了两次美容后,小万她们发现脸上出现红斑,便想把卡退掉,可美容院说卡里的钱不能退。

  市工商局城区消委接到小万投诉后,立即与该美容店负责人取得联系。通过多次调解,该美容店最终退还了四位学生卡中剩余的8600元。

  【案例分析】预付卡里的钱能不能退呢?消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一旦购买服务,就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接受服务的部分已经执行合同,没有服务部分应该可以退回。如果涉及到相关赠品或者优惠,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

  案例五:新买农机“毛病”频发

  【案情简介】2014年5月12日,汉川消委城南分会接到一起投诉:家住刘隔镇的杨某因购买的机耕船频繁发生故障影响农耕生产,多次找经销商要求退换无果。

  于是,消委召集双方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农机经营部联系厂家为杨某更换了一台同型号新的机耕船。

  【案例分析】经查,机耕船运行三天后就出现耕作跑不动的现象。一周后,“旧病”复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理应更换新机。

  案例六:承诺的按揭却办不了

  【案情简介】随州的何女士2013年2月在毛陈镇某楼盘选中一套商品房,一个月内付房款7.5万元。“定房及签《购房合同》时,售楼部都承诺由他们为我办理银行按揭,后来却说因我是外地人,银行方面不能办理按揭。不能办按揭总该把钱退给我吧,他们却一拖再拖。”2014年8月20日,多次与售楼部交涉无果后,何女士向孝南区消委寻求帮助。经协商,该售楼部全额退还了何女士购房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据此开发商理应无条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案例七:网购假钱币退货遭拒

  【案情简介】2014年6月,汉川收藏爱好者陈先生在某钱币交易网站以2038元拍得江苏启东市刘某出售的一枚清朝钱币。收到钱币后,陈先生感觉有假,遂要求退货。刘某承诺,若是假货他不仅全额退款并愿意承担鉴定费用。陈先生将该钱币送至专业鉴定公司鉴定,结果为假币。陈先生找到刘某,但刘某坚称自己的钱币货真价实,拒绝退还货款并赔付鉴定费。经汉川市消委调解,刘某最终将2038元退还给消费者陈先生。

  【案例分析】对网购中消费者的权利,去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予以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八:啤酒瓶搬运爆炸伤人

  【案情简介】2014年8月1日,管先生在位于孝感城区某啤酒经销点购买啤酒,在搬运时发生爆炸,酒瓶碎片将右腿两处炸伤。事后,由于消费者与啤酒生产厂家因赔偿金额争议过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经市消委多次调解,啤酒生产商一次性赔偿受害消费者管先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600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生命健康遭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治疗护理费、误工费。

  案例九:电视购物产品出故障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4日,陕西殷某通过某电视购物频道购买了一款孝昌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早教投影仪,使用后发现有播放错误、英语部分没有音标内容等。由于陕西没有该公司售后服务点,有问题不能解决。

  11月25日,殷某将此事投诉到孝昌县消委。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最终退还消费者殷某购货款,由消委工作人员寄达。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商家未尽到售后服务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案例十:美容不成反“受伤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鲁女士在自己小区一美容店做美容,交费1770元办理美容卡一张,因该店美容师介绍有新产品,就再次交付美容费用1500元,在做新产品后,脸部出现了红肿不适现象,通过几次与经营者交涉要求退货退款,但店家都以种种的理由不给退款,也未赔偿损失。

  11月16日,鲁女士投诉到市工商局开发区消委。经调解,该美容店退还鲁女士第二次交付的美容费用1500元,并补偿鲁女士200元治疗费用。

  【案例分析】消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店美容师在销售新产品时,未告知鲁女士该产品有禁忌和过敏性,也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为鲁女士做皮测试验,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鲁女士在使用该化妆品时,未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盛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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