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系“集资秘诀”:员工收入挂钩客户投资额

13.04.2016  10:53

4月7日,百亿中晋系崩盘,中晋资产管理公司外滩中晋总部聚集着投资人。图/东方IC

赞助当地知名相亲节目、请名人为公司代言、租用多处豪华办公场所,行事风格颇为高调、管理着上百亿资产的理财平台“中晋系”,在监管层突如其来的调查下“轰然倒塌”。

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披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查处了国太控股、中晋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勤、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等人在4月5日也被抓获。

新京报经过多方采访后发现,仅用了三四年的时间,中晋系已将合伙企业“开遍”上海各地,控制了百余家合伙企业。在此背后,中晋系利用多层合伙人体系迅速圈钱,员工通过“扣下”客户利息点数获益。有分析称,中晋的运作模式已跨越私募基金的正规范畴。

中晋系突然倒台,其颇为森严的员工管理体系也浮出水面,一些员工同时也是中晋投资者,如今不仅担心收入没着落,更担心如何拿回自己的本金。

 1 规模

  拥有支付、保险、拍卖等牌照

中晋系囊括了中晋资产、中晋股权投资基金、中晋保险、中晋黄金等数十个金融类公司。自2012年7月起,“中晋系”先后在上海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

拉来“九球天后”潘晓婷、知名相亲节目相约星期六“站台”,租用顶级写字楼,中晋系在短短几年间,先后注册了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

在上海中山东一路,昔日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日清大楼被挂上“国太控股”的标志,其两个入口分别为“中晋1824博物馆”和“国太控股文化馆”。而在中晋官网和各种推广宣传中,“中晋1824”的字样经常出现。

新京报记者得到的一份“中晋1824博物馆”宣传页上显示,其成立是为了传承中国第一家票号“日昇昌”目光远大、秉承信用、严于管理等晋商传统。新京报记者通过查询工商等信息发现,中晋系的控股股东国太控股成立于2013年,其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伙企业也基本都在2014年前后成立。

在中晋系的官网中,“打造新金融全牌照品牌”的标语十分显眼,包括支付、保险代理、拍卖典当在内的众多业务许可证也被挂出。中晋系囊括了中晋资产、中晋财务、中晋股权投资基金、中晋保险、中晋黄金等数十个金融类公司。

记者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带有中晋字样的公司也多达50条,且存在关联关系。其中两家为中晋一期与中晋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股东均为中晋股权投资基金、中晋资产与中晋财务。而剩余的公司皆为中晋有限合伙企业,大部分由中晋股权投资基金与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担任企业法人。

这些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遍及上海各地,包括静安、嘉定、闵行、徐汇、浦东新区和自贸试验区等。根据上海警方公布的信息,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

新京报记者在公开的工商信息中发现,多达40余家中晋合伙企业均命名为“上海中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在中间两字中有区别。而其中的上海中晋及华投资合伙企业成立于4月6日,也就是上海警方公示中晋被查信息的当日。

 2 产品

  打着“合伙人”旗号公开圈钱?

“中晋合伙人”包括一般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战略合伙人等五大层级,层级不同利率也不同,利率从10%到40%不等。

看似庞大的“中晋系”背后问题重重。上海警方披露,经查,“中晋系”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备付金突破19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

在新京报记者的调查中,大部分中晋投资者都反映购买了名为“中晋合伙人”的产品。一张被中晋资产内部人士证实过的合同显示,中晋合伙人计划的产品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基金),产品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均为中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为中晋资产,中晋一期与中晋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均为流动性基金。

在中晋推崇的“合伙”商业模式中,合伙人等级也因认购金额等方面的差异有着严格的区分。根据此前中晋的公开宣传,“中晋合伙人”包括一般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明星合伙人、超级合伙人、战略合伙人等五大层级。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合伙人层级不同,利率也不同,“中晋合伙人”的利率从10%到40%不等。

一位长期观察互联网金融的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他的朋友投资了200万元,成为“中晋合伙人”,合同上约定收益率为28%,而媒体报道中提到,“中晋合伙人”曾力推永久合伙人产品,承诺收益率达40%,限量限购,且规定不得赎回本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晋的这种产品模式,已经远超P2P的范畴。据中晋资产的一位销售员介绍,她自己平时主要通过软件发广告,有投资者愿意的话就带过来看公司地点和合同。

有业内人士分析,中晋主打产品“中晋合伙人”,是先吸收公众资金,再寻找投资项目;已向监管备案了“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但却又通过互联网公开募资和宣传。也就是说,中晋的核心运作模式是私募基金的“公募化”。

一位曾经给中晋资产做过尽职调查的金融业内人士表示,中晋资产在3个方面可能违规,首先是起点,私募业务规定投资起点是100万元,而实际上5万元、10万元都可以投资。另外,资金投向的公司可能是虚构的,很多公司成立半年、一年,不排除员工注册的可能。而如果虚构交易对手,那么自融就成为可能。

3 销售

  “4级员工说自己月收入百万”

中晋员工级别与客户资金保有量挂钩,1级员工底薪3500元,往上每级增加3500元。业务员没有业绩提成,但可以通过扣客户的利息点数获益。

多位中晋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中晋的业务员体系也颇为严密,员工级别与客户资金保有量挂钩,并能直接影响收入。

据中晋的基层销售人员李丽(化名)介绍,按照每月客户资金保有量的金额,中晋内部的工作人员会分为不同等级。“100万以下为0级,100万为1级,300万为2级,500万为3级”,据其透露,整个公司的层级还不止于此,一般3级为团队经理,上面还有4级的部门经理和5级的大老板。另外一位曾在中晋工作的投资者张萌(化名)表示,“保有量越多,等级越高”。

新京报记者从李丽处了解到,一般4级以下的层级会经常见面,而5级开始就很少露面。“3级的团队经理下面可以有5位2级的业务员,2级又可以带5个1级的业务员”。与等级直接相关的是底薪,据了解,1级员工底薪3500元,往上每级增加3500元。

李丽向记者表示,业务员并没有所谓的业绩提成,但可以通过扣客户的利息点数获益。“合伙人的利息会先返到业务员的账户,然后业务员再从自己的系统里返给客户”,李丽称,有的业务员会因为承担风险而回避,但有的会扣客户很多点。

因为合同中本身没有详细说明具体利息是多少,李丽表示,只要业务员之前和投资人沟通好利息便可。而有的中晋内部员工透露,曾有部门的4级员工在会上表示,自己月收入达到百万。

另外,令李丽不解的是,每个部门还会有一个“政治辅导员”。“刚开始进公司的时候,觉得这个很扯,为什么要有‘政治辅导员’”。据其透露,当员工觉得公司“不安全”的时候,“政治辅导员”就会找谈话。

另外,中晋对销售人员的业绩也有很严的要求。张萌表示,如果业务员有一个月没业绩可能会被辞。李丽称,还会面临“政治辅导员”的压力,比如被上课、提醒等。

  4 投资者

  投资者关心能否拿回本金

对中晋的投资者而言,目前最关心的是能否拿回本金。一些中晋内部人员也购买了中晋的产品。律师称,投资者能否拿回本金要看此案的定性。

“你想要人家的利息,人家想要你的本金”,这句在中晋投资者维权微信群中广为流传的话恐一语成谶。对中晋的投资者而言,目前最关心的是,能否拿回本金。而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一些中晋内部人员也因购买相关产品陷入同样的困境。

有中晋内部员工向时代周报表示,“对于赔付问题,目前公司没有钱可以赔付”。有投资者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一些高级业务员存在购买豪车、房产的现象,这部分资金究竟如何处理也值得关注。

一位上海投资者告诉新京报记者,据他目前从公安办案人员处获得的信息,中晋资产的案子倾向于是非法集资,但“无论怎样,即使能够拿回本金,短期内也不可能”,这位投资者表示。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投资者能否拿回本金要看此案的定性,要分一般的违约还是刑事犯罪。如果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资金链断掉、所有资产都不够支付投资人投资款,这个前提下,只能根据被追回的赃款按比例偿还。“一旦由公安作为赃款来处理,按照现在的司法流程,公安不予处理,应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赃款随案移送。如果法院也认定非法集资,那么要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由法院来处理。”

走完整个司法程序要多久?周巍表示,这个案子时间不会短,涉及人员多,关联公司众多、涉及资金量大,需要司法审判,有大量投资人信息要梳理,对被害人取证就要很久。“估计本案今年做不完。”周巍说。

按最高法等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 追问

  名人为问题公司代言须担责?

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不少投资者表示,有名人代言、在知名媒体平台做广告,确实会增加对这个平台的信任感。然而,在中晋、e租宝事件爆发后,一些投资者顿时懵了,名人和广告平台是否应该为此担责?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广告法,名人代言产品时,只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是虚假广告的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他已经进行过了解,并且所掌握的信息,并不足以证明这个产品是虚假的,或者这家公司的信誉是有问题的,那他就不用承担责任。而如果他没有进行过任何了解,或者明知有问题还是进行代言的,那他就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存在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法律风险。”游云庭说。

游云庭表示,对于播出广告的平台而言也是如此,他们有义务对广告进行审核,这种审核义务要高于名人代言的审核义务,因为他们是更专业的机构。但如果涉事的公司证照齐全,并且广告中并没有夸大其词,那么他们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因为审核不严,很多应当发现的环节都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就是和涉案的公司串谋,那此时他们也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与此同时,不少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广告投放态度已经开始趋向谨慎。一家大型媒体内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虽然未正式发文,但广告中心确实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

B06-07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素宏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