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拟出台划定咸宁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08.10.2016  22:05

为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咸宁市拟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咸宁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的内容,划定了禁燃区范围,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可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通告》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通告》规定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通告内容,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咸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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