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四中全会培养全民“宪法至上”信仰

31.10.2014  11:29

  中新网北京10月31日电 题:综述:四中全会培养全民“宪法至上”信仰

  作者:陈伊昕

  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大量篇幅聚焦宪法,同时宣布推出一系列旨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大举措,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至上”信仰。

   设立国家宪法日 具体操作存在制度建构空间

  《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颁行。2001年,官方确立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介绍,彼时法治仍沿用制度的“”,核心是宣传《宪法》,但是每次宣传侧重具体的部门法宣传。  针对此次中央将法制宣传日调整为国家宪法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设立宪法日有利于将其转化为一种社会共识,推动宪法的实施、监督和保障。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指出,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在昭示执政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决心,提升法治建设的高度和广度,营造社会全体尊宪护宪的氛围,培育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打造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宪法思维,其意义重大深远。

  焦洪昌认为,当前全球很多实行法治的现代化国家都有“宪法日”,旨在培养国民对宪法的认同与忠诚,是加强对宪法敬仰和敬畏的主要方式。此次中央《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而“宪法日”这一天具体做些什么,则存在制度建构的空间。

  对此,秦前红建议,可以在宪法日当天出台宪法实施的白皮书等内容,对一年来的宪法运行的成绩和不足之处进行总结;对一些违反宪法的重大典型案例统一公布;国家领导人或者高层领导可以参加一些宣讲宪法、守护宪法的公共活动;探索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的多种宣传方式。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形成对官员的无形约束

  《决定》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据介绍,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就《决定》作出的说明中称,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表示,这一制度带有仪式性质,但其背后所透露出的是对宪法的尊重。公开宣誓、庄重承诺,意味着将言语转化为切实行动,同时明确宣誓人的违宪行为一定要受到追究。

  多位专家表示,向宪法宣誓,一方面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另一方面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成为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同时,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强化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一种崭新的时代形式。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使宪法“”起来

  《决定》中称,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习近平当天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也谈到,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宪法不可能非常具体,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则需要权威机构按照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进行解释。同时,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与现实情况衔接。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就是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实际上就是使宪法‘活’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表示,宪法精神并不是谁都可以随意解释,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保障。

  薛刚凌称,宪法解释是一种实际需要,否则将引发很多冲突,或者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宪法解释可以发展宪法精神。如果条文不被赋予时代的内涵,将会滞后更多的需求。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红头文件将被“丈量

  《决定》中提到,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对此,有评论指出,这意味着将来所有地方的红头文件,都要放在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文件是否存在越权,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否在现实中被形形色色的“土政策”架空。

  薛刚凌表示,中国的立法主体较多,不排除这个过程中出现上位法和下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则需要有效的监督。而备案制度不仅能保障秩序本身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同时兼顾多元的利益。

  “如果是一个行为违法,受侵犯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倘若是一个规范违法,那么受侵犯的可能就是一大批人。所以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违宪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薛刚凌说。

  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早在2000年就被写入立法,但老百姓感觉不到这个制度的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查能力不足,不足以对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审查,从而制约了中国立法质量的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部分,去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提到,“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句话在此次《决定》中被保留,并被表述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