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规应具有可成长性

14.10.2016  07:07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下简称“劳务税”)是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的对象是灵活就业者,依据有关规定,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属于征收对象。现行的征收标准,是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即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照20%税率纳税。4000元是个什么概念?统计局数据表明,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762元/年,这样的标准肯定具有削峰意义;而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62029元/年,为1980年的81倍,再按原先的标准征收,肯定是劫贫。

  事实是,2000元左右的报酬,不仅难以负荷北上广地区的食宿基本需求,即便在其他地方,生活也是捉襟见肘。其实,只要稍稍想想,从改革开放之初、温饱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1980年,到一些地区已经步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即将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今天,就可知道,36年未变的劳务税征收标准,是多么不合时宜。

  劳务税不仅遭受公众质疑,就连税务总局也公开表示,“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那就调整。然而问题却并非如此简单,“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

  的确,法律是严肃的,如果不修订税法就调整劳务税,确实有损法治的神圣。但是,如果法律不能反映现实关系,调整现实关系,也同样会损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报道表明,有部分企业通过多种手段为实习生避税,而现实中,更多的灵活就业者更是在逃税。

  法律和现实两难的尴尬,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相关部门在工作中欠缺主动性,不能及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提出修法建议。二是个税法规不具有成长性。不同于其他法律,作为收入调节利器的个税,必须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个税法的制订上,以具体的数字呈现并不合适,选取全国年平均工资作为参照物才更有意义。即便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也应参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阶段性的调整,保持其可成长性。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