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5个月 恩施州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4件

10.06.2015  16:24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与旧法相比,新法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赋予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新的强制手段。诸如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问责措施更严厉。

   6月5日,记者从州环保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环保法以来,全州环保系统着力于加大环保法实施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把环境执法检查贯穿于年度执法工作之中,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州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4件,实施行政处罚22件,处罚金额109.8万元。查处案件中,展现了按日连续计罚、行政拘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媒体曝光等特点。

   案例1:违法排污逾期拒绝改正,实施按日计罚

   案 由:2014年12月24日,恩施市环保局对恩施市英才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外排生活污水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恩施市环保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限于2015年2月15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外排生活污水达标。2015年1月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9156元。2015年3月23日,恩施市环保局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未改正,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限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4月14日、4月24日,恩施市环保局分别对该单位改正情况再次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超标排放生活废水环境违法行为依然未改正。

   处理结果:2015年5月8日,恩施市环保局向恩施市英才学校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恩施市英才学校实施按日计罚人民币91560元(计罚时间段2015年4月15日至24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人民币50000元。

   案例2:违法排污,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案 由:2015年4月2日,恩施市新塘乡浑水河村民通过“12369”举报恩施华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污水流入清江河,污染十分严重。

   4月17日,恩施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恩施华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新塘乡岇山村茶园组,主要从事蛋鸡养殖,于2012年建成投产,2014年11月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批准的养殖规模为蛋鸡6万羽,现存栏量8万羽,且拟将养殖规模扩大到15万只,现正修建新的养殖圈舍,属扩大养殖规模,但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措施,养殖污染物直排环境,部分养殖污染物排入溶洞。

   处理结果: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恩施市环保局对恩施华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处理处罚:一是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二是处罚款6万元;三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2015年5月6日,恩施市环保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5月8日,恩施市公安局作出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诗玉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了行政拘留(拘留时间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18日)。

    案例3: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 由:2014年7月24日,建始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位于建始县长梁乡陇里村6组的柯欣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柯欣饲料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养猪场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外排,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建始县环保局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调查,9月10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经济处罚1万元。柯欣饲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建始县环保局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和2015年2月6日对柯欣饲料公司下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但该公司依旧不履行处罚决定。建始县环保局遂于2015年2月9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处理结果:建始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3月6日作出了裁定,裁定准予执行建始县环保局向柯欣饲料公司下达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5月初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到位。

   案例4:“12369”有奖举报见成效,违法排污煤矿被查处

   案 由:5月18日,州环保局“12369”环保举报热线接到一热心市民举报,反映来凤县旧司镇岩峰窝村七组一条原本清澈的河沟内呈黄红色污水,对环境造成污染,据了解,污水来自上游附近一家煤矿。

   接到举报后,州环保局派出调查组根据举报的线索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污染源来自于恩施州来凤县宝龙煤矿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来凤县旧司镇岩峰窝村实施的6万吨/年煤矿技改项目,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且设施未维护、未运行、处于闲置状态,致使矿井废水未经处理超标准排放。经现场取样监测,悬浮物256mg/L,超标准4.1倍;3价铁离子 27.1mg/L,超标准3.5倍;锰7.02mg/L,超标准0.75倍;pH值3.2,超标准2.8个单位。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6月4日,州环保局对恩施州来凤县宝龙煤矿有限公司依法实施了处理处罚:1、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68766元;2、责令限期治理;3、补核超标准排污费22922元。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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