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益智康脑丸、营养屋R钙加维生素D软胶囊等6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11.05.2017  01:41

   

鄂食药监函〔2017〕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要求,决定对在我省部分媒体发布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六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分别是: 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益智康脑丸”、红桃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肝肾膏”、陕西中医学院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大风丸”、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气化痰丸”、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营养屋R钙加维生素D软胶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百合康牌越橘叶黄素软胶囊 (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上述药品保健食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四、更正启事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五、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27-87111562)提交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药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