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城郊:“四字诀”严查违法减刑假释背后的职务犯罪

01.09.2014  18:39

  

  本网讯(通讯员 黄万成)2012年以来,襄阳城郊院按照敬大力检察长“四个坚持,四个进一步”的要求,坚持“以办案促监督”,强化工作措施,优化办案效果,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线索收集上“全面开花”。该院注重培养全院干警的线索意识,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全方位摸排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加强对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一是充分发挥身处刑罚执行监督一线的派驻检察室的获取线索功能,利用其对监管工作情况熟、直接接触服刑罪犯机会多的优势,得到比较真实可信的举报线索。2012年以来,该院四个派驻检察室提供职务犯罪线索6件,初核后立案侦查 6件6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是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博客、门户网站、知名论坛等新型媒体挖掘有用信息,及时筛选过滤并转化为案件线索。该院干警在微信平台发现一名网友在网上宣泄对监狱民警收钱办假释的不满,凭借职业敏感性,采取交心谈心的方式与该网友交流,从中获悉内情,最终查办一起监狱民警因受贿后违法办理假释案件。

  初查突破上“精挑细选”。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主要涉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违纪不作处理、调换改造单位和劳动工种等,罪犯及其亲属往往要考量自己所得利益与付出是否成比例。有的罪犯及其亲属向管教民警行贿少则一千多则一万,行贿受贿单笔数额较小。该院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选择以下突破口开展初查:选择与被查对象关系不好的,便于保密;选择距离监狱远的外省籍罪犯,与被查对象的联系相对少些,顾虑也小;选择单笔行贿5000元以上的,查实了就可以立案,立案以后再扩大战果;选择已刑满的罪犯,刑满离监的罪犯顾虑小,一般都能够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

  证据固定上“铁板钉钉”。 监狱民警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反侦查能力和对抗心理较强,犯罪手段日益隐秘对侦查工作带来强大冲击。特别是监管场所民警受贿案件,证据多是“一对一”,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关键证人证言,是突破案件关键。办案中该院转变侦查模式,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到证据上,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构建完整、稳固、多层次的证据体系。

  扩大战果上“挖窝查串”。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均按照集体研究、呈报、决定的模式运行。随着执法工作逐步透明化,这种集体决策的机制,使得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不可避免存在窝案串案。据此,该院坚持以“”查“”、以“”查“”或者“贪渎”并查,坚持“查个案、挖窝案、带串案”的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研究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环节,分析其产生的环境和条件、作案方式和手段的共同点,从中找出规律和共性,横面上拓展,纵向上深挖,连续作战,顺藤摸瓜,扩大战果。

  2012年以来,该院查办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其中查办的刘某受贿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首届“优秀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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