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雅视频的法律疑问要澄清

17.07.2015  11:13

  这两天,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疯传“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的消息,部分还附有不雅视频文件,引起了巨大的关注。15日,优衣库公司发布声明,否认这是一次有预谋的营销行为;接着北京警方宣布介入调查。到15日下午,国家网信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责令其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昨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用不雅视频搭车营销的商家们或已犯法。

  这次试衣间不雅视频从流出到传播再到借力营销,期间诸多环节都存在着法律疑问。正因为有法律疑问,才出现了很多界限模糊的个人或机构的行为。对于一场恶意营销也好,网络狂欢也好,网民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的事件也好,种种法律疑问都应该得到澄清,如此才能不至重蹈覆辙。

  最先一个疑问,当然是不雅视频当事人在商店试衣间进行的行为,是否违法。优衣库商店肯定是公共场所,而试衣间有一定的隐私性和封闭性,可视为临时性的私人空间。但是这个私人空间不仅临时,而且与公共场所的分隔非常简陋,人们在试衣间里的行为、发出的声音,很容易影响到外面人的观感。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是否对自己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困惑、不安或者不良影响有着清晰的认识,毕竟我们不能把试衣间当成自己家里。有律师认为,这两人的行为还达不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地步,不过肯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上传这段视频是一种什么行为?这要看这段视频被怎么定性。如果被警方认定为“淫秽物品”,由于其传播量广泛而巨大,明显超过了“三百或六百人次以上”的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不算“淫秽物品”,可能就只剩下当事人以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来寻求法律帮助。目前我们还不知道不雅视频是如何流出,又被谁上传到网上。

  接着,用不雅视频来策划营销,该负什么责任?从《广告法》来说,“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违者罚款、停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来看,“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此条可以是公司作为主体,判刑的是主要负责人,罚款罚的是公司。假如说,这真是一个小广告公司搞的“创意”,不仅自己倒霉,还会把客户拉下水,一起可以到监狱里写“我们是怎么靠300元制造了一场亿万级的营销”。

  《人民日报》甚至觉得,想要搭上热点事件快车的商家们,“都可能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触犯刑法中关于传播淫秽视频的相关法条。”这个就看上述三个疑问怎么定性了。当然,夹杂其间还有人肉搜索、推手运作等问题。这一连串事情不能闹过一阵就烟消云散,法律界限究竟在哪,能不能起到作用,我们该有个答案。(林坤)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