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急困群众“等钱救命”

14.11.2014  09:37
  近日,省财政厅与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了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规模,并对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急救但是身份不明确或者无力支付救治费用的困难群众将不再担心因为没钱而耽误急救。 2013年8月,湖北省政府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出台实施意见,要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均为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办法》规定,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金通过省、市(州)两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市(州)级基金按属地化原则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省级基金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资金拨付。 按照《办法》的要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本级基金年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市(州)政府本级基金年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加上省政府本级基金与国家拨付的基金,全省应急救助基金年规模在1亿元以上。同时,我省也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款。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对于急需抢救的患者,要立即组织急救,在及时救治的同时,核查患者身份并了解其支付能力。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于每个季度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并由公安、民政等部门予以核实后拨付。医疗机构和患者若有骗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了追回资金外,对当事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2013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之后,我省内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可以向当地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基金支付申请。(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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