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患上收费依赖症

30.07.2016  17:35

  付小为

  天气炎热,游泳成为了不少市民消暑的首选。我家附近的青少年宫因内设的水上世界,每天晚上都会迎来一波客流高峰。

  游人增多本不是问题,但自驾家庭过多却给公园内外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一方面,每晚“入场”高峰时段往往与下班高峰相撞,排队入园的车辆挤占园外道路,造成车辆入口附近路段更加拥堵;另一方面,过量的车辆涌入,造成园内秩序的混乱,车辆与路人相互打搅。

  客观来说,这样的混乱与少年宫周边停车场正处修缮不无关联。但站在园内管理的角度,没有上限控制或者把控意识不足上限宽泛的车辆管理模式,必然会让情况雪上加霜。

  就驾车者而言,公园并没有提供免费停车管理,他们都是交费了的。而缴费者认知里的以交费换取服务,与园方因收费不拒绝车辆入内的关系,恰恰是我想指出的问题所在。

  收费原本为了加强管理、促进秩序,但环顾我们的生活周遭,许多收费项目最终与初衷背道而驰,甚至有些时候,它们中的一些成为了人们指摘的乱收费,如日前处在舆论中央的高校“借道费”事件。这其中既有收费主体是否合法合理的因素,也有人群考量、价格定位及对应调节作用的因素,不过从根本上来看,其涉及的是作为管理手段之一的收费是否有效的问题。

  此前已有经济行为类研究表明,收费对于经济不敏感者非但无效,过度的收费还会加剧其行为偏离规范轨道。尽管收费作为一种调节方式,在许多行政或社会管理者的“收藏夹”中,即使这一方式在某些领域确有效果,管理者也不会轻易掏出“法宝”,而仅仅将其视作诸多手段的补充。其原因不光在于收费效果的有限性,也与收费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征求多方意见有关。

  相比之下,我们所处的环境于收费行为而言谈不上严苛。不同的收费主体,无论是收费项目的确立,还是具体收费标准从何而来,所收费用去往何处,都没有清晰透明的可供查询的信息。收费之前缺乏论证,收费之后也不会有收费与其对应社会效果关系的考证。收费仅仅成为了一种手段,存在于“乱收费”现象中甚至是“创收”的形式。同类的模式向社会复制,就有了诸多无权收费的主体以管理之名,行浑水摸鱼之实,又或者是退一步的管理方式不当。

  在这一背景下看待近期社会热议的城市交通拥堵费事宜,我们不能只说作为交通管理手段之一的收费,也不能纯粹以其他地区的施行效果为例证,而是应该首先回到社会环境本身。整体审视收费项目的多寡,收费成效的优劣,对不同人群承受力、社会公平性、外界的声音充分考量,对我们现行治理方式综合评估,是不是除了一刀切禁严,收费是唯一的出路,能不能仅仅把收费放在最低限度的可能性补充的位置。总之,对收费行为还是越谨慎越好。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