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穿号服” 增强司法文明

15.04.2016  15:46

  汪昌莲

  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相关情况时介绍,修改后的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被告人不穿“号服”等标识服装出庭受审,表明尊重犯罪嫌疑人。此前许多地方打破惯例,规定“刑事被告人出庭可不剃光头、不穿囚服”,改变了被告人形象。又如,北京一法院规定,在押解刑事被告人时,法警应扶持被告人的肘部,禁止压头、束颈。这些细微之处,其实反而强化了司法的威严。

  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只是有犯罪嫌疑;而有罪没罪,最终要由法院依据法律裁判。过去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出庭,等于事先已经给被告人贴上了“有罪”标签。可见,被告人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甚至可着僧袍、病服,体现了法治人性化,也是司法观念的一次进步。

  刑事司法的结果,往往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不穿“号服”,强调司法的居中审判,不带有肃杀之气。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