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人事调动,小伙交请假条后“失踪”

25.02.2015  19:34

        【案情简介】

        (通讯员:李慧  龚银锋  编审:程勇)张武(化名)因不满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递交《请假条》后,一直未到新岗位上班长达20天,被公司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武不服,将公司起诉至湖北省宜昌市宜都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张武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400元的请求。

        张武诉称,2013年合同期满后,一直在公司上班,但公司没有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并在自己请假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自己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35200元及经济补偿金14400元。

        对此,公司辩称,公司在2011年制定《请休假办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达7日或者累计旷工达20日及以上者,予以辞退”,公司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张武请求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35200元,但未支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4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首先,《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因此,张武请求的2倍工资35200元应该支持。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武因对工作调动不满,在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只交了《请假条》,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就自行离岗,且达到公司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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