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82.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如何处理?

04.02.2015  14:33

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但由于诸多原因,实际生活中“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有关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执行机构。按照我国的司法体制,强制执行属于法院的权限,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来执行。所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可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的执行申请,将不被受理。

第三,执行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但是申请执行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以预交执行费用。

第四,强制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