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劳而获 判刑罚金
本网讯(通讯员 肖亚萍)2013年1月5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佘某、吴某窜至大悟县城关镇城北小学门前,佘某将走到学校门口的小学一年级学生贺某强行抱上停在学校对面马路旁的一辆红色华普牌小轿车,后由吴某负责驾驶,周某、佘某、吴某三人将贺某带至广水、东新等地藏匿,并于当晚19时许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贺某的父亲勒索现金八十万元。2013年1月6日23时许,佘某打电话让贺父将八十万元现金放在大悟县开发区盛达木业公司对面的红色广告牌下,后周某将八十万元现金拿走,佘某分得赃款五十万元,周某分得赃款三十万元。2013年1月7日,佘某、周某、吴某均被抓获,赃款67.88万元现金、赃款所购买的黄金项链两条、黄金耳环一对被追回,剩余赃款被佘某、周某挥霍。2013年4月25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2013年5月27日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点评:本案三被告人不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财富,反而结伙绑架他人并勒索财物,目无国法,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检察官温馨提示:又是一年开学季,中小学学校和家长在做好孩子开学准备工作的同时,应教孩子一些安全防范措施,要向孩子讲解一些法律知识,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避免上述案例再次发生。
撰稿人姓名:肖亚萍 撰稿人联系方法:18007291058
审稿人姓名:易星火 审稿人职务: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审稿人联系方法:180072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