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局制定《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18.07.2014  13:56

  为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发生,近日,京山县局制定《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干部和工作人员被投诉经核实或在检查中发现慢作为一次,给予一次性扣发工资200元,并通报批评的处罚;慢作为二次或不作为一次,给予一次性扣发工资400元,并通报批评的处罚;慢行为三次或不作为二次或乱作为一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的处罚;慢作为四次或不作为三次或乱作为二次,给予年终考核确立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办法》规定,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纪检监察人员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作为单位或个人年终考评依据。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需要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有关法规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