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上班时间开公车私用撞伤人 与单位共同担责

10.11.2016  04:08

  本报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李金星

  公车私用,发生了交通事故,上班期间和非工作期间在赔偿时有什么区别?昨天的武汉晚报周二之约中,黄陂区人民法院张武柯法官以案说法,厘清了公车私用时的责任和赔偿划分问题。

   晚上开公车撞伤母女俩

  保外费用全由司机承担

  去年9月的一个晚上,黄陂区某公务单位的公车司机胡某开着单位的一辆小汽车出门办私事,在前川的街道上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的中年妇女正带着10岁的女儿红红准备回家,母女两人都受了伤,红红的伤势更加严重,住院80天,花去医疗费1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红红的损伤构成9级伤残。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公车归黄陂区某公务单位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

  今年1月,红红将胡某、黄陂区某公务单位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黄陂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故发生后,胡某为红红垫付医疗费18万元,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红红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予以部分支持,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依法不予支持,休学损失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红红40万元,扣减已支付1万元,还应赔偿39万元,红红返还胡某垫付的18万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共计4300元,全部由胡某负担。

   上班时间办私事撞人

  司机与单位共同担责

  去年12月15日上午,黄陂区某单位的司机黄某开着公车出门,在前川某路段撞上了一名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汪某,汪某受伤,住院53天,用去医疗费30万余元,经过司法鉴定,汪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两个10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不负责任。今年3月,汪某将黄某、黄某所驾驶的公车所属的单位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3万元。

  黄某辩称,公车是单位所有,他是单位聘请的专职司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黄某为汪某垫付了26万元,该款要求在案中一并处理。该保险公司辩称,同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依法应扣减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应由侵权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予以部分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汪某41万元,黄某为汪某垫付的26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案件受理费2850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共计4650元,由黄某、黄某所在的单位共同负担。

   以案说法

  黄陂区法院前川法庭审判员张武柯法官:这两起公车私用案件中的赔偿金额都没有超过车辆投保的限额,所以保险公司全部予以赔付。如果原告的损失超过了保险的限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会由使用公车的个人以及单位承担。而且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的费用,也都由使用公车的侵权人承担。在第二起案件中,黄某上班时间开公车办私事,但在单位办理了正规出车手续,即使是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也应与黄某一起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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