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面积标准拟放宽

19.02.2016  08:32

  昨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放宽了享受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条件。

  按照原办法,享受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二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三是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

  修改后的办法拟取消前两个条件,仅保留了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条件,具体为“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公告。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今年2月25日。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邮件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蔡木子 通讯员黄晋)

(责任编辑: 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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